聯邦銀行電子銀行服務約定條款01537 113.03版
立約人茲向 聯邦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貴行)申請電子銀行服務【個人戶適用電話銀行 、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企業戶適用電話銀行服務】,使用 貴行提供之金融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並同意及遵守下列各項約定:
第一條 銀行資訊
- 一、銀行名稱: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銀行業務諮詢、申訴與掛失服務專線:(02)2545-1788,傳真號碼:(02)2656-0451
- 三、網址:https://www.ubot.com.tw
- 四、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09號
- 五、電子郵件信箱:web@ubot.com.tw
第二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 一、本契約係電子銀行服務(包括電話銀行、個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依個別業務契約另有約定,從其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 二、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 三、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立約人之解釋。
- 四、立約人為未領有居留證或領有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外國人者,或領有中華民國外交部依「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發給要點」核給身分證明之外國自然人者,如使用電子銀行之外匯服務項目,貴行僅提供查詢服務,其餘交易立約人應臨櫃辦理。
第三條 名詞定義
- 一、「電子銀行服務」:指貴行藉由各種電子通訊機制,包括電話通訊或網路(不包含ATM自動提款機服務)建構之電子銀行服務通路,即電話銀行、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如立約人為個人戶身分,可使用前述三種電子銀行服務通路。如立約人為企業戶身分,則可使用電話銀行服務通路,供企業戶使用的企業網路銀行必須另外申請。
- 二、「電話銀行」:立約人利用客戶端按鍵式電話經由電話通訊與貴行資訊系統連線,以自動化語音、專員服務等方式,取得貴行所提供之金融服務。
- 三、「個人網路銀行」:「網路銀行」係指立約人利用客戶端電腦或行動裝置設備經由網路與貴行資訊系統連線,取得貴行提供之金融服務。「個人網路銀行」係指貴行提供個人戶申請與使用之網路銀行服務。
- 四、「行動銀行」:立約人利用客戶端行動裝置設備經由網路與貴行資訊系統連線,取得貴行所提供之金融服務。
- 五、「電子文件」:指貴行或客戶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 六、「電話語音密碼」:立約人申請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之電話銀行登入時身分確認暨電話銀行各項金融服務之交易授權密碼。
- 七、「使用者代號與網路密碼」:立約人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各項金融服務,必須依系統要求輸入使用者代號與網路密碼,以供登入時之身分辨識與交易授權之用。
- 八、「約定轉出帳戶」:立約人同意透過電子銀行服務進行帳務性交易時,得轉出款項之帳戶。
- 九、「約定轉入帳戶」:指立約人與貴行以書面約定之「帳戶」,完成轉入約定之帳戶才可透過電話銀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暨ATM自動提款設備進行約定轉入交易。
- 十、「非約定帳戶交易」:指由立約人以“約定轉出帳戶”轉入未事先約定之帳戶交易稱之。
- 十一、「轉入貴行交易」:指立約人自“約定轉出帳戶”轉入“貴行提供服務需求所開立的收款專戶”之交易稱之。
- 十二、「第三人帳戶」:指非以立約人名義於貴行所開立之帳戶。
- 十三、「特定金錢信託贖回約定轉入帳戶」:指立約人於個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執行基金贖回交易時,贖回款項需轉入立約人與貴行事先約定之帳戶,信託基金贖回款限定轉入本人設於貴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 十四、「線上申辦」:指立約人利用客戶端電腦或行動裝置設備經由網路與貴行資訊系統連線,利用本人之身分證字號、往來存款帳號、生日、行動電話號碼及簡訊或金融卡認證機制,向貴行申請開通電子銀行服務及辦理電話語音密碼、使用者代號、網路密碼之申請/變更/重設服務。
- 十五、「簡訊驗證碼」:指立約人進行電子銀行之線上申辦服務、個人網路銀行非約定帳戶交易或特定交易時,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一次性的簡訊交易授權密碼至立約人於貴行所設定的手機門號,每次傳送之交易授權碼皆為亂數產生,且不可重覆使用,產生之動態密碼係作為覆核交易放行之用。
- 十六、「快速登入」:係指立約人與貴行完成行動裝置綁定並藉由指紋或人臉辨識等行動裝置內建驗證方式(依立約人所持有之行動裝置與系統版本適用不同之登入方式),登入行動銀行。
第四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 一、貴行接收經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文件(如網頁、電子郵件)、電話、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如身分辨識訊息之內容經貴行驗證與立約人所設定之資訊相符,貴行即將完成身分驗證後至登出前,使用者所傳輸之電子文件,視為立約人本人所傳送。
- 二、立約人或貴行接收他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貴行應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子文件(如網頁、電子郵件)、電話、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第五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
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 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 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律、命令之規定者。
- 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 立約人有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述情形之一者。
- 二、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原因與結果以電子文件(如網頁、電子郵件)、電話、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接獲通知後得以電話向貴行確認。
第六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 一、立約人使用貴行電子銀行服務時所發出之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 二、各種電子銀行服務項目包括:查詢服務(匯利率查詢、個網總歸戶查詢、帳戶餘額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定存明細查詢等)、轉帳/繳費服務(含預約交易)、綜存定存服務(綜存活存轉定存、綜存定存中途解約試算、綜存定存中途解約、綜存定存續存設定)、外匯服務(買賣外幣、個網外匯轉帳、個網外匯匯出匯款)、基金服務(基金資產查詢、基金下單、基金動態查詢)、語音信用卡繳費、個網信用卡服務(帳單/額度/未出帳單消費明細/紅利點數查詢、信用卡繳費)、現金卡帳務查詢及繳款、掛失服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申請專區(信託開戶)及語音密碼/網路密碼/使用者代號變更等服務,相關服務內容如有異動均以貴行網站公告為準。貴行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00~下午3:30,另依服務內容之不同分別訂定服務時間,除貴行網路銀行因電腦系統暫停服務及結帳時間,得暫停各類交易服務外,原則提供全年無休二十四小時服務,惟各種交易服務依其業務特性仍有服務時間限制,另個別於電話銀行以語音說明或於個人網路銀行、聯邦行動銀行之各項服務頁面說明中述明;有關電子銀行帳務劃分時間:基金交易為每營業日下午3 時,臺外幣帳務交易帳務劃分點皆為每營業日下午3 時30 分,立約人如逾當日交易服務時間始傳輸之各種帳務性交易者,視為逾時交易,該筆交易將依該服務項目之規劃決定處理方式,例如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其他約定方式處理。帳務性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行電子銀行服務系統接獲檔案資料之時間為準,並以電子文件(如網頁)、電話、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回覆通知立約人判斷結果。立約人如逾時為帳務性交易致發生損失或退票,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貴行得依系統維護需求或其他因素暫停本項服務,立約人絕無異議。
第七條 費用
- 一、立約人透由本電子銀行服務通路執行金融服務所產生之各項交易費用,立約人願依各項交易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貴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
- 二、前項收費標準如有調整者,立約人同意貴行應於調整生效日60日前於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使立約人得知調整之內容。
- 三、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電子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電子銀行服務契約相關服務。
- 四、前二項銀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60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八條 立約人網路連線準備及其責任
- 一、立約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電子銀行服務項目,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並應自行備妥服務所需之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並自行備妥通訊網路連線所需服務。上述作業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與貴行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 二、立約人須先登入行動銀行,始得開始綁定行動裝置,每人僅可綁定1個行動裝置、每支裝置僅可綁定一個身分證字號,以維護帳戶安全,完成綁定後,始得使用行動銀行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包含但不限於快速登入、推播通知、非約定轉帳、無卡提款等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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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約人對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軟硬體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之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 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 四、立約人使用貴行個人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個人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mybank.ubot.com.tw),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02)2545-1788 洽客服中心詢問。
- 五、貴行應以立約人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個人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個人網路銀行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 六、貴行應於本契約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個人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個人網路銀行網站之內容。
第九條 交易核對
- 一、貴行於個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之每筆帳務性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如網頁、電子郵件等方式)、電話、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於每次使用服務後,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45日內,以電話、電子郵件、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 二、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平信、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提供)。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 45 日內,以電話、電子郵件、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 三、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30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電話、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覆知立約人。
第十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 一、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 二、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如網頁、電子郵件)、電話、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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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 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 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一條 授權及防範
- 一、立約人及貴行同意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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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約人於申請本服務前,如原已向貴行申請電話語音服務,並約定電話語音轉出帳號、轉入帳號者,該約定轉出帳號升級為本服務之轉出帳號,適用於本服務通路之帳務性交易;約定轉入帳號升級為本服務之轉入帳號,適用於本服務各通路與ATM交易。
立約人得以本服務約定之轉出帳號、轉入帳號,執行帳務性交易功能。另「非約定帳戶交易」功能則由立約人另依貴行規定方式與相關規範提出申請。
- 三、立約人使用本服務傳輸之轉帳交易,與立約人憑存摺並填具存、取款憑條或簽發支票(加蓋原留印鑑)之提存款具同等之效力。
- 四、為控管交易風險,貴行得依各種電子銀行服務通路或交易類別,訂定單筆交易金額限額、交易總額限額、交易頻次與交易時限相關規範,立約人同意配合相關服務規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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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立約人及貴行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電話語音密碼、使用者代號、網路密碼或其他身分認證授權資訊,或發生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子文件(如網頁、電子郵件)、電話、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貴行接受前述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行負責任。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 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 貴行依電子文件(如網頁、電子郵件)、電話、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 45 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 45日,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針對前述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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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倘立約人連續輸入電話語音密碼錯誤累計達 4 次,貴行將自動停止立約人利用電話語音密碼使用本服務,立約人應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向貴行辦理重新使用,或依貴行提供線上申辦功能之網頁,辦理電話語音密碼重設。
倘立約人連續輸入「使用者代號」或「網路密碼」累計錯誤達4次,貴行將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立約人得隨時透過貴行提供線上申辦功能之網頁,辦理使用者代號及網路密碼重設。
- 七、立約人使用貴行電子銀行服務提供之專員諮詢服務時,同意以各種錄音、磁帶紀錄等電子儲存記憶方式,儲存立約人與專員諮詢服務內所有有關之服務紀錄,並有最終確定之約束力。立約人同意並授權專員於依立約人指示轉帳,而發生因不可抗力所致之錯誤時,貴行得逕自調整相關帳戶之正確餘額。
- 八、使用本服務辦理轉帳之金額不得超逾立約人轉出帳戶轉帳當時之可用餘額。若立約人已與貴行就轉出帳戶約定透支、質借、借款或融資契約,且轉出帳戶存款實際餘額不足支付立約人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交易之需求時,授權貴行得在立約人已約定之透支、質借、借款、融資契約額度範圍內支用或動用,其超過存款餘額之轉出金額,即為向貴行之借款,不另立借據。有關透支(動用)或質借計息方式,均依貴行與立約人對轉出帳戶之約定契約辦理。
- 九、立約人使用本服務辦理金融卡、存摺或印鑑掛失時,經電腦處理完畢後掛失作業即已完成;在立約人辦理掛失止付前如有被盜領等情事,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但經貴行專員受理掛失止付時,則依金融卡約定事項辦理。立約人存摺、印鑑或金融卡掛失後,如要恢復使用相關功能,需親至貴行辦理書面申請手續。
第十二條 業務規範
立約人利用電子銀行服務從事各種業務往來,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同意依循立約人與貴行簽訂之個別業務契約,如有貴行電子服務通路與服務特性規劃調整,可透過“公告、使用手冊、操作頁面說明等方式”通知立約人相關調整說明。
第十三條 資訊安全
第十四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立約人與貴行均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他方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前述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第十五條 損害賠償責任
貴行與立約人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紀錄之保存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十七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 一、立約人與貴行同意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立約人與貴行就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該電子文件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
- 二、立約人利用本服務查詢所得到之利率、匯率、基金淨值等,僅為參考值,實際價格應以成交時貴行牌告或議定價格為準。如遇匯率波動劇烈或其他特別原因,貴行有權暫停與匯率相關之電子銀行外匯交易服務,並於個人網路銀行進行公告,不另通知立約人。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之申請特約事項
- 一、如立約人未成年,應於申請書「電子銀行未成年人申請約定」 約定電話語音密碼、使用者代號、網路密碼等身分認證資料之保管與使用人。
- 二、如立約人未滿七歲,前項身分認證資料僅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保管與使用。
- 三、如上開身分認證資料係指定法定代理人中之一人保管與使用,則於立約人有完全行為能力時,該法定代理人應負責將上開身分認證資料交付予立約人保管與使用,否則一切責任均由法定代理人負擔,與貴行無關。
- 四、上開身分確認資料不論由立約人自行、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保管與使用,於立約人有完全行為能力前,所成立之每筆電子銀行服務交易,均視為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五、立約人使用帳戶時如有違反本約定條款、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之行為,法定代理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惟法定代理人如能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者,無須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排除通訊交易解除權之適用範圍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所進行之各項交易,係屬一經 貴行提供服務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故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第二十條 洗錢防制條款
為遵循我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立約人同意並願配合貴行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其他相關法令,以及貴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之規定進行相關作業,如貴行依前述規定或本條作業導致立約人、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法定代理人【含監護人、輔助人】、負責人、高階管理人、實質受益人)及其他交易有關對象(包含但不限於匯出匯款之受款人、匯入匯款之匯款人)受有損害或承受不利益者,概由立約人自行承擔,貴行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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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約人同意並了解貴行於下列時機,確認立約人及關係人身分:
- 與立約人建立業務關係時。
- 辦理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時。
- 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
- 對於過去所取得之立約人及關係人身分資料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或立約人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立約人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
- 貴行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之規定,辦理立約人身分之持續審查時(包含但不限於加開帳戶、保額異常增加、新增業務往來關係、貴行所定之定期審查時點、得知立約人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
- 立約人或關係人經媒體報導涉及洗錢防制法所稱特定犯罪、行政院「國家洗錢資恐及資助武擴風險評估報告」所指高度及非常高度威脅犯罪之特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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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約人同意且了解貴行確認立約人及關係人身分方式,得要求立約人及關係人依下列方式辦理:
- 提供可靠、獨立之原始文件、資料或資訊(包含但不限於身分證明文件、設立登記文件、股東名簿、股東之前述文件,及信託契約書),以辨識及驗證立約人身分,並由貴行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 由代理人辦理之交易,代理人及立約人應配合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依前述方式提供資料以利貴行確認代理人身分。
- 如立約人如為法人、團體或信託受託人,配合貴行以合理措施,辨識及驗證立約人之實際受益人身分,以及是否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 徵詢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並視情形要求提供相關資訊。
- 說明資金來源、交易目的及性質,並提供佐證說明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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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約人同意且了解貴行確認立約人及關係人身分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貴行將婉拒與立約人申請本服務或與立約人建立其他業務關係、婉拒或限制交易(包含但不限於即時交易、預約交易,及相關設定功能)、終止各項業務關係或逕行關戶:
- 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 拒絕提供審核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 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 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 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 立約人或關係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 申請本服務、建立其他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有其他異常情形,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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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約人同意且了解貴行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貴行得婉拒與立約人申請本服務或與立約人建立其他業務關係、婉拒或限制交易(包含但不限於即時交易、預約交易,及相關設定功能)、終止業務關係或逕行關戶:
- 立約人或關係人為遭我國偵查、調查或司法機關列為通緝犯或逃犯者。
- 立約人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方式查證者。
- 立約人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未及時向貴行辦理資料更新或變更戶名。
- 立約人經貴行通知配合辦理立約人身分之持續審查時,拒絕配合或經通知於合理期限(至少30 日)內仍未配合辦理者。
- 立約人或立約人之交易或帳戶交易內容符合主管機關或任一金融機構同業公會訂定之疑似洗錢、資恐或資助武擴交易態樣,或國際組織(例如:FATF、APG)發布之紅旗指標。
- 立約人、關係人或交易有關對象為外國政府(例如:OFAC)或國際組織制裁對象。
- 交易經通匯銀行、中間銀行或受款銀行通知貴行涉及前述制裁對象,或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對象。
- 立約人有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婉拒服務情形。
- 立約人經警察機關依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裁處告誡,且仍在法令規定之限制期間內。
- 其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一條 金融消費爭議
立約人對貴行除下列情事外,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得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貴行對於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作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立約人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
- 一、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
- 二、純屬債務協商、投資表現或定價政策之範圍者。
- 三、其他爭議處理機構不予受理之情事。
前述所稱之「一定額度」,就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係指100萬元,非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則為10萬元。
第二十二條 契約終止
- 一、立約人申請註銷本服務終止本契約時,應親自或以書面親簽並加蓋原留印鑑委託代理人至貴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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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貴行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30日前以電子文件或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立約人同意貴行得隨時以電子文件或書面通知立約人終止本契約:
- 立約人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 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 立約人違反本契約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者。
- 立約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第二十三條 契約修訂
- 一、如電子銀行之服務項目有新增或刪除時,由貴行於網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立約人後,立約人得於七日內異議並通知貴行終止契約,如新增服務項目影響立約人權益時,立約人應另以書面方式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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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本契約有修改或增刪時,由貴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適當通知方式『(包含但不限於貴行網站公告、置於貴行營業廳中供索閱或公開查閱)』通知約定人(申請人)後,約定人(申請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60日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適當通知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應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電話語號密碼、使用者代號、網路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四條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留存於貴行之聯絡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客戶之聯絡地址變更,應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臨櫃或其他約定方式向貴行更新聯絡地址,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立約人留存之聯絡地址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五條 法令適用 本約定條款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六條 法院管轄 因本約定條款涉訟時,立約人同意以貴行之總行或與立約人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七條 本約定條款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本約款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二十八條 本約定條款壹式貳份,由立約人與貴行各持乙份為憑。本約款得由立約人隨時至貴行網站下載取得最新之約款內容。